沈阳
沈阳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是什么-沈阳公积金代办
根据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忻州规定,忻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对发生过购(建)房行为但至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缴存职工及其配偶,2016年将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公积公积金代办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屋当时的金提价款,有付款凭证的取材凭凭证提取,无凭证的忻州按照市中心印发的忻住金管[2015]19号《关于房屋抵押贷款价值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购买、住房建造、公积翻建、金提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取材,可提取本人、忻州公积金代办配偶及父母、住房子女的公积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金提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取材房屋装修费用)。
(二)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缴存职工提取,需提供单位自建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对断缴企业职工实行留户提取,职工个人提取按中心正常提取手续办理。
如单位统一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断缴原因说明;
2、由提取人填写的个人提取审批表;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签名。
如单位统一办理不能提供个人银行卡的,需单位与中心签订承诺书,保证将住房公积金退还职工。
(四)缴存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书(说明建造费用)并加注村委会意见。
(五)对2015年提供证明材料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度未达到总房价款的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中心系统存有扫描件的)还可继续提取,提取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款。
(六)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七)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八)租房提取。首次租房提取的持缴存地城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5年的房租金额(租赁费每年最高2万元);已租房提取过的,需要再次出具无房证明,提取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九)采用住房公积金联名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提取。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联保公积金余额留足贷款余额的30%后,剩余的公积金可提取,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实施冻结。
(十)采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的提取。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十一)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十二)批量提取
1、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经办人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和《2016阶段性批量提取审批表(本人签名并压手印)》,审核办理;
2、中心审核,提取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统一办理;
3、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审批后打印提取单,财务拨款。
(十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材料。
(十四)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等。
(十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十七)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手续证明或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十九)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二十)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薄或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